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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提案

来源:发布时间:2013-04-18

39、提案第20120380号

案 由:关于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的提案

提 出 人:民盟深圳市委会(共1名)

办理类型:主办汇办

承办单位:民政局,市财政委员会,市编办,法制办

内 容:

到2011年6月底,全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4202个,其中社会团体143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763个;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数量超过4.5个,高于全国每万人拥有2.7个社会组织的整体水平。

2008年、2010年,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和《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对工商类经济组织、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三类社会组织实行“无主管登记”,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开展异地商会、基金会、跨省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制度这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

随着我市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凸显。一是履行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客观上起到了沟通政府和企业的作用。二是扩大社会就业,为市民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生活服务、文化娱乐服务,而且开发出许多新的产业和岗位,吸引了大量下岗人员及原居民就业。三是促进了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如深圳市慈善会、市红十字会、市义工联、狮子会等慈善组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有力促进了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但也存在许多不足。

一、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结构有待优化,发展模式有待拓展。我市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发展则明显滞后,在公益慈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公益性组织数量少,规模小,能力弱。政府推动型多,民间自发型少,蕴藏于民间的巨大力量在社会领域尚未发挥。教育培训类多,公益服务类少。目前在全市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教育类占7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支独大,其他类别明显不足。

(二)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尚不完善。我市社会组织内部自律机制不完善,部分社会组织规章制度不健全,“以人治会”的现象较突出,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部分社会组织违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个别社会组织甚至超越业务范围或违背宗旨收取费用。

(三)外部监督机制尚不完善。一是尚未走出重入口管理、轻日常管理的传统模式,健全以规范行为为重心的管理制度、形成准入和日常管理并重的监管机制仍然显得力不从心。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组织的信息、财务公开制度等方面尚无明确规定,特别是规范社会组织收费行为的规章制度滞后。三是缺乏专业和统一的执法力量,外部监管力量薄弱,难以对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查处。

(四)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尚未制度化、规范化。通常只有建立了制度化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资助社会组织或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和目标,完善资助程序和方式,才能真正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者。

(五)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专业化服务不足,服务水平有待提升。我市社会组织在运营中,面临着经费不足、人力资源匮乏、职能不到位等问题,使得我市社会组织在独立性、自治能力和社会公益性等方面都还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承担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中社会组织应该承担的职能和工作事项。

办 法:

二、进一步鼓励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力度。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扶持资金体系,对我市迫切需要的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区等重点发展领域的社会组织予以扶持。设立社会组织的专项经费,对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会组织予以资金扶持,用于此类组织筹建成立时一次性经费补助,教育培训、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完善研究中心、网站、宣传刊物等平台建设的补贴费用等。设立社会组织奖励资金,奖励制度完善和自我发展能力强的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对现行的支持产业、行业、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进行梳理,改变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直接面向单个企业的状况,改由依托行业组织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方式组织实施政府支持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企业营造公平市场竞争和“普惠”的环境。进一步发挥经济类社会组织行业协调和自律的作用。

(二)促进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自我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监督机制,加强会员对协会工作的监督。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人才保障。积极开展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组织专职人才队伍。培养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在内部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运作和项目实施等工作中,社会组织要借鉴、吸收国际社会组织管理和运作经验,提高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要通过积极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和项目服务,争取财政资金的支持;要通过拓展社会服务的范围,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组织吸引力和竞争力等方式,提升获取服务收入、社会捐赠和会费收入等发展资金的能力。

(三)完善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在规范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对于不同类别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对于重点发展的社会组织,应根据不同的发展特点,进行全方位的培育和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对于接受社会捐赠、政府资助或政府向其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有关部门应及时开展绩效评估、审计监督,促进社会组织合理运用社会资源。对于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而限制发展的社会组织,应严格登记管理,依法予以查处,保持社会稳定。

(四)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制保障。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管理立法。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研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和发展空间,重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政府资助、政府采购、公益财产、信息公开、评价体系、监管机制进行规范。探索社会组织机构立法,借鉴香港法定组织立法经验,对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社会组织,通过专项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规范其在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与标准。

(五)继续深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健全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化评估体系。一是明确购买服务范围,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工商经济、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社区等重点领域。二是明确购买服务标准,包括服务项目数量、质量、服务费用、承担服务项目社会组织的硬件设施、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的标准。三是明确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作模式,采用“费随事转”、项目发包、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服务性、技术性、论证性和社会性等工作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四是明确购买服务机制。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一整套科学合理完善的项目发布信息机制、运作跟踪机制、绩效评估机制、结算支付机制,并给予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扶持。五是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行信息公开。对政府购买服务和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实行公开,建立有效、广泛的信息公开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编辑: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