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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来源:发布时间:2014-01-17
人民政协与人民民主紧密相连,是中国民主政治的一大特点、一大优势。要完整准确地认识人民政协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关系,必须从历史的、发展的过程中,厘清人民政协在中国民主政治中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团结合作追求人民民主的结果,人民政协一成立就是统一战线组织与人民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
毛泽东在其总结中国革命历史经验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曾经提出过一个论断,认为中国人民从中国革命的经历中取得的一条主要的和基本的经验,就是 “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①。毛泽东的这段话表明,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的诞生,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和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联系在一起的。按照毛泽东提出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新中国的国体是对人民民主和对反动派专政的统一,而人民具有广泛的内涵,在中国它包括了参加革命统一战线的一切爱国、民主、进步的阶级和阶层。通过建立和发展统一战线,将人民民主扩大到最大的范围。人民政协是中国革命统一战线发展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共同创立的,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爱国民主人士同中国共产党共创人民政协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包括各革命阶级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因此,人民政协一开始就是“统一战线组织与人民民主形式的有机结合”②。人民政协成立后,之所以能够成为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最早的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担负并完成创建新中国的历史使命,就是因为“它具有代表全国人民的性质”③。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总结人民政协的历史经验,得出了一个基本结论,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④。
二、统一战线与人民民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组织,又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政治协商机关。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而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但它仍然作为我国政治体制中的政治协商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年,毛泽东同参加政协二届一次会议的部分党内外人士座谈关于政协的性质和任务时,就一方面讲了人民政协与国家机关的区别,指出“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机关”,而应当是“各党派的协商机关,是党派性的机关”;另一方面又讲了其与国家机关的联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有了人大,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宪法草案就是经过协商讨论使得它更为完备的。人大的代表性当然很大,但它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所以政协仍有存在的必要。”⑤毛泽东正是从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政治协商作用的角度,对“政协存在的必要性”给予了肯定。1956年,在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这个思想继续得到了坚持并有进一步的发展。这方面尤其是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的老一代革命家李维汉提出了一个重要观点。在明确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中共“八大”会议上,他明确提出:“政治协商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方法。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内部关系是经过协商来调整的,国家事务中的重要问题是协商成熟而后决定的,国家的选举也是经过协商提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是政治协商机关,又是统一战线组织,在统一战线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⑥建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一直是不加区分的。建国初期曾经把新中国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称为“统一战线的政权”。讲到政协结束代行人大职权后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也常常是党政不分、笼统归为发挥统一战线的作用。这里李维汉第一次对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作为政治协商机关的作用给予了区分,是对人民政协性质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正是因为对人民政协有上述定位,在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继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第二届全国政协期间,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重要决定都曾拿到政协进行协商。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还曾共同进行视察;政协和人大的相关专门委员会还举行联席会议。为了便于政协委员参与国事,从1959年政协三届一次会议起,政协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同时召开,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一起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报告并成为惯例,逐渐形成了现今对我国政治生活具有重大影响的“两会”格局。
人民政协有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统一战线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以团结为主题。统一战线当然也能够在扩大各界人士的政治参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究其本质和目的,主要是协调处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党派和党外人士的关系,建立并发展共同利益和目标基础上的政治联盟。而民主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政治上的根本任务和目标,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人民政协来说,发挥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作用,就是要明确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保证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能够有效参与国事,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政协的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曾经包含在统一战线性质中未加区分表明。但随着中国共产党强调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就需要对政协的团结和民主作用进一步加以明确、区分。新时期以来政协章程对政协性质的表述不断丰富,在人民政协是“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后,又陆续加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了这种进一步明确和区分的要求。
三、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人民政协成为实行这项制度的重要机构,进一步把人民政协发挥民主作用提升到了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高度。
邓小平曾经谈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新政策主要有两条:一条是经济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条是政治上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政治体制改革。适应新时期强调从制度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势要求,1989年中共中央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制定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把我国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推向了一个新阶段,也把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民主作用推向了一个新阶段。
人民政协一成立就是以各个党派和团体为基础组成,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首先是“党派性”的,新时期各个党派仍然是政协的主要参加单位、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可以说讲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组织就含有其为多党合作重要场所的内容,那么1994年修改政协章程为何要在政协性质的表述中又加上一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呢?主要原因就是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这个《意见》不仅在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出新判断,在把中国共产党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八字”方针发展成为“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从而为我国长期保持多党合作格局,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政党关系,提供了根本保证;而且在坚持我国各党派长期合作政党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各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即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长期以来,我们讲多党合作侧重的主要是党与党的关系,也就是统一战线关系;而提出执政党与参政党,对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加以规范,就不限于统一战线领域了,而已涉及到属于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范畴。因此,随着这个《意见》的颁布,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就不仅要从协调政党关系的统一战线的角度去努力,而且要从健全国家政治生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角度去努力。正是为了贯彻和体现中共中央这个《意见》的精神,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了宪法;1994年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也对政协性质给予进一步充实,在统一战线组织后又专门增加了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内容。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在政治上强调注意加强制度建设,是与在经济上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同样重大深远意义的战略选择。长期以来人民政协形成了一整套特有的政策原则、方式方法和工作作风,其中包含着许多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必须始终坚持、继承和发扬。但也应当看到,正是因为这些因素使许多人习惯于或偏重于从政策、方法、作风的角度去看待要求政协工作,而不太注意或不善于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制度创新去开展政协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从制度角度推进政协工作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中共十七大已明确提出要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因此,人民政协必须在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懂得运用传统政治手段进行工作的同时,学会并且善于在法律制度规定的框架内,根据一定的制度规范和程序要求,在尊重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人士应有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去推动、做好各项工作。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同时明确人民政协是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机构,使发展人民政协事业与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紧密联系起来,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把人民政协发挥民主作用推向了国家制度建设的新高度。
四、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实行的民主主要是协商民主。
早在人民政协成立初期周恩来就提出,不同于那种到开会的时候才把只有少数人了解的东西拿出来讨论决定的“旧民主主义议会中议事的办法”,新民主主义议事的特点“是会前经过多方协商和酝酿,使大家都对要讨论决定的东西事先有个认识和了解,然后再拿到会议上去讨论决定,达成共同的协议”。新民主主义的议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决,“不是只重形式,只重多数与少数”,而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协商和反复的讨论。人民政协实行的政治协商,体现了新中国新民主的特点。就是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国家大政方针仍要经过人民政协进行协商。⑦进入新时期,江泽民在1991年3月召开的七届四次“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的讲话中,在讲到发挥人民政协的协商和监督作用时,提出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力与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是联系 “两会”并且代表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我国有选举和协商两种社会主义民主重要形式,但江泽民这里讲的还是“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这一重要论断,在论述这两种民主形式时,把“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改为了“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过去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确实曾经主要强调“在选举、投票之前”的协商。1954年毛泽东提出人民政协有五项任务,其中一项主要任务就是“协商候选名单”,而且不仅协商政协本身的名单、国家领导人选名单,还包括爱国人士参加人大的代表候选名单。进入新时期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党和国家提出要推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人民政协虽然还继续对“候选名单”(已不包括人大代表名单)进行协商,但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主要工作已逐渐转到围绕重大决策进行协商上来。在论述两种民主形式时把选举前进行协商改为重大决策前进行协商,就体现了新时期以来政协工作这一重要的新发展,这一修改也进一步揭示了协商民主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固有价值。2007年11月中国国务院发表《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又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并与此相联系明确提出“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从而正式向世界宣布,在中国的政治制度、政治体制和政治生活中,有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基本的民主形式。
提出两种民主形式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提出协商民主对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产生的。在中国,协商民主体现在理念上,就是强调在广泛参与、协商讨论、交流合作的过程中寻求共识和共赢,而不是非此即彼、你失我得、二者择一的个人选择;体现在政治制度、政治体制上,就是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协“两会制”,坚持重大问题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的实施过程之中;体现在行为方法上,在人民政协中,就是坚持广开言路、平等议事,尊重多数、保护少数,求同存异、集思广益的原则,通过会议讨论、提案视察、调查研究、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等多种方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和合作共事。
人民政协作为一个要经常召开各种会议、作出决定的民主场所,当然也有选举表决,但它主要实行的是协商民主。在政协即使进行表决也强调要坚持求同存异,允许保留不同意见。提出协商民主对政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的定性、定位问题。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一直较为含糊,讲的较多的主要是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作用。讲到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特别是政治体制中的民主作用时,常常有人就会产生一个疑虑,会不会搞成“两院制”?而协商民主的提出,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不是那种在国家政治生活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而是通过协商讨论广泛听取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意见建议的民主,这就把政协的民主与人大的民主科学地区分开来,消除了上述一些人的疑虑,使人民政协两大主题中的民主主题更加鲜明、更加确定下来,为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作用开辟了广阔的空间。
五、与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相适应,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包括中国共产党、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三个系统,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因此,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作用,必须首先明确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政治体制是政治制度的具体形式,是一定的国家管理方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有相辅相成的作用,与之相适应反映在政治体制上,就是在我国既有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又有通过协商产生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
1950年周恩来在一届二次全国政协党组会议上曾经提出,在我国有党的系统,有政权的系统,还有政协的系统。有了这三个系统,就更能反映各个方面的意见,有利于决议的贯彻执行。⑧联系周恩来的这段话,从我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架构出发,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体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包括了中国共产党、政权机关和人民政协三个系统。体现这个特点,我国在各级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政协的各级委员会(政协组织设置到县)。在这些机构中,中国共产党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政协则是政治协商机关。在它们之间,人大与政府、司法机关不是那种三权分立下的相互牵制关系,人民政协与人大也不是那种相互制衡两院制下的上下议院关系,而是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责、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我国的这种政治体制,既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建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避免西方政体的那种“三权鼎立”、互相掣肘,又能够在执政党与参政党、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及各界代表人士和人民群众之间形成紧密的联系,使公权力的行使不仅有法律、权力的制约,而且有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认识中国的政治体制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坚持中国的特点。在西方一般认为政治体制主要是指政权系统,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这种认识,因为如果照搬这种认识,不仅会把人民政协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而且会把在我国政治生活中起领导核心作用的中国共产党排除在政治体制之外。有些人正是囿于这种认识,才会产生如果承认了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民主作用,是否会改变政协不是权力机关的性质,导致“两院制”的结果这种不必要的担心。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以及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都正处在一个发展的进程中。对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作用的认识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但在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关于这个问题需要把握的主要就是上述五点。(陈惠丰 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深圳代表处特聘研究员,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编辑:田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