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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徐建:在深圳创下司法界多个“第一

来源:深圳晚报发布时间:2015-10-16

1983年,我做出放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优越工作来深圳的决定时,很多人都不理解。然而只有我自己知道,我这一生不愿意做官,就想踏踏实实做一名律师。从我南下的那天开始至今,我已经为深圳服务了30多年。这30多年虽然历经波折,但我还是在做了律师的同时,也推动了深圳乃至中国的律师制度改革,亲历了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成立,“中国民间第一裁”等中国法制史上绕不开的重大事件,成为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推动者和见证者。

徐建
从1983年开始为深圳的司法界服务,到现在已经超过了30年。我觉得当年不顾所有人的劝阻,来深圳是来对了。记得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成立大会上,著名的李淳律师说了一句话。他说徐建,你做过司法局长,又做过律师协会会长,58岁又做了律师学院院长,中国律师界的好事都让你做了。

任何人都劝不住我,最后我义无反顾地来了。据招聘组讲,我是第一个放弃北京户口,受聘从北京中央机关来深圳的人

放弃北京户口来深做律师

来深圳的前一年,也就是1982年,我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毕业,随后就被分在北京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条法处,负责金融相关的立法工作。一年后,刚好看到深圳经济特区登报宣布要在北京招聘干部。

那时候的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对于愿意做一番事业的人而言,很有吸引力。因此招聘干部的消息发布以后,机关里的很多人都在谈论此事,但是一直没有人敢尝试。我就第一个去报名了。

到了招聘的地方,负责招聘的人一看,我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人,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系的学历,是难得的人才。二话没说就给我开了接收证明,让我回去调档案。

回到单位我就去找行长,提出我要去深圳。我们行长非常吃惊,也表示不解。他告诉我,央行很器重我,将来条法处变成条法司,我的前途会很好,劝我慎重考虑。

我说:“我想当律师。深圳是经济特区,又是中央树立的旗帜,一定会成功。”

后来这个事情被我妈知道,她专程从我老家跑到北京来劝我,说我心气高,好高骛远,“在北京中央机关工作还有什么不安心的呢?”但是我说不行,我喜欢创新,喜欢改革,就想到深圳这样的地方。早去早受益,早去早成功。

总之任何人都劝不住我,最后我义无反顾地来了。据招聘组讲,我是第一个放弃北京户口,受聘从北京中央机关来深圳的人。

1983年,徐建刚到深圳时留影。

改革开放之初,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几乎处于一片空白的年代,碰到新的法律关系很多,这也给了我们更多机会来创新中国律师业务

办深圳首家涉外律师事务所

律所开张后不久,我们就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案子——东湖宾馆母公司破产案。东湖宾馆是当时深圳为数不多的几家能够接待境外旅客的宾馆之一,也是一个合作企业,一方是国企园林公司,一方是香港的公司。

后来香港的公司破产了,香港的法院和清盘官接管了之后,还要求深圳把东湖宾馆一并接收了。来深圳的清盘官是一个英国人鲍维尔。

这时深圳市政府就面临一个两难的局面:承认他的话,可他是港英当局香港法院任命的清盘官;不承认他的话,对方有资产在深圳,如果不让清盘,以后就无人敢来深圳投资了。

我当时是深圳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我们经过研究后,给市政府写了一封法律意见书:首先根据国际私法原则,香港公司的母公司破产,按照香港法律清盘官有权处理破产公司的域外资产;其次清盘官只能够处理破产公司在东湖宾馆的股权,却不能把宾馆解散、破产;再次在清盘上只能用股权转让的形式,清盘官可以卖掉股权拿回投资,但是宾馆要保留;最后拿回的钱要先偿还国家税收和境内债务。

当时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这种案件的处理也没有先例,我们就只能完全按照法学理论和国际惯例来处理:有法依法,无法依惯例,无惯例依法理。

市政府批准以后,清盘一共进行了4个月。我代表清盘官,陈魯涛律师代理中方。这个案子应该是我国律师界第一宗并购案。案子结束以后,深圳正好要起草涉外公司条例。市政府就让我根据这个案例,写了其中的一章:外商母公司破产涉及内地资产清偿。

开中国律师见证业务先河

其实,改革开放之初,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几乎处于一片空白的年代,碰到新的法律关系很多,这也给了我们更多机会来创新中国律师业务。

1983年12月,我们接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委托,向香港的巴黎银行申请贷款兴建新都酒店。外方银行委托香港的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和起草,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临签约时,香港律师邀请我一起,为各自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上的签字进行见证。

当时我考虑到,国内尚无律师见证的做法,便提议进行公证。香港律师表示,我们俩进行的谈判,起草的合同,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法律含义最为了解,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请公证员来,再解释一遍合同条文呢?虽然内地没有律师见证,但是做了这一单不就有了吗?

在香港律师的“怂恿”和“鼓励”下,本着“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理和“特事特办”的原则,我同意了试做律师见证,在中方企业代表人签字后面,写下了“见证律师”字样和我的签名。至此贷款协议的非诉讼业务全部完成。

事后我将此事向律师事务所作了报告,他们也向司法局作了报告,大家都认为这是一项业务创新,应该加以推广。于是我就写了一篇《涉外经济合同律师见证业务初探》的论文,在全国律协会上讲演並获一等奖。

此文一出,在律师界和法学界引起轰动,各地律师纷纷效仿开展见证业务,不少律师还专程来深圳学习。

1995年2月,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第一次用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涉外见证业务。那一段时期,上海市司法局、全国律师协会都发文,对律师见证进行了规定。

1988年,时任司法部部长的蔡诚率徐建等人访问美国。

仲裁当天,我担任首席仲裁员,段毅、王延放任边裁。双方均到场质证后进行辩论,最后进行陈述

主持“中国民间第一裁”

当深圳律师体制开始改革,可以承包律师事务所时,我就马上着手成立了一家新的律师事务所——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这应该也是深圳第一家承包的律师事务所。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我主持了后来被称为“中国民间第一裁”的仲裁案件。

1985年10月,我们律师事务所应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为双方签订的贸易协议书进行律师见证。协议书约定我们作为中保单位和履约监督人,双方各自将30万元履约保证金汇入我们账户,由我们监督履行协议和执行违约罚则。

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甲方没能履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求我们行使履约监督权,将甲方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我们认为虽然我国没有民间临时仲裁的规定,但是香港和国外都有民间临时仲裁,《联合国国际法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也承认临时仲裁机构。根据“有法依法,无法依惯例,无惯例依法理”的法治原则,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理,我们决定进行临时仲裁。

仲裁当天,我担任首席仲裁员,段毅、王延放任边裁。双方均到场质证后进行辩论,最后进行陈述。休庭之后我们进行了合议,决定将30万元履约保证金赔给乙方。决定做出,甲方当场表示不服,要控告我们“私设公堂、违法裁判”。

1986年2月,甲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我们的裁决书。法院经过研究认为此案既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行政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随后甲方又继续向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以及全国人大控告,上级责成深圳市司法局调查。

1988年,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报告,认为我们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作为履约监督人,作出裁决并无不妥;而且我们进行此裁决的动因是为了律师业务的创新,探索双方自愿授权通过律师解决纠纷,减少诉讼。但是报告也指出,以后不宜采用“裁决书”的形式,注意法律权限。

从此之后,我们再也没有开展过民间临时仲裁业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量的民间争端只依靠法院和有限的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杯水车薪,国内对设立临时仲裁的呼声越来越高,我们当年的“民间第一裁”,对现在的仲裁改革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到1989年,深圳的律师已经发展到五六百人,比1988年增加了十倍以上。而到现在,深圳的律师已经突破了九千人,仅次于北京和上海

推动成立国内首家合伙制律所

从1979年起,中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到1981年,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深圳律师业一直发展缓慢,1988年深圳才有53名律师,远远跟不上深圳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

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当时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办、律师占有国家编制的体制是分不开的,因此律师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

我承包的深圳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在律师比较少、市场经济活动比较多的那个年代,业务也是红红火火的。提前超额完成司法局10万元的承包任务。就在那时,市委组织部的领导来找我谈话,说要提拔重用科班出身的大学生,根据我的表现,要提拔我当司法局副局长。

我回绝了,告诉他自己还是想做个律师。

不久,当时司法局的老局长刘自斌找我谈话,劝我接手,也能更好地推进我期望的改革。

1985年底,我走马上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那时候,时任司法部部长蔡诚来深圳蹲点,了解经济特区律师发展情况,看能不能找到一条新路,让律师发展更快。我提出按照香港的做法,把律师全部私有化。蔡诚部长表示支持,并接见了自愿辞去公职、发起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段毅、吴伟文、刘雪坛3位青年律师。

在听取了他们对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后,蔡诚部长鼓励他们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为全国律师业的改革发展,闯出一条新路。3位律师很快开始起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并仿效香港律师行的做法,将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加在一起,取名“段武刘律师事务所”。

我随后草拟了《深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将相关的管理规定加以明确。

1988年5月4日,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国贸大厦挂牌成立,随后业务发展很快。

以历史的眼光考量,段武刘律师事务所为中国律师的体制改革开了先河——成为中国第一家民间性律师机构、第一家合伙制律师机构以及第一家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

此后不久,中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李全禄律师事务所也在深圳开业。

此次改革对深圳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律师成为自由职业后,发展没有了限制,到1989年,深圳的律师已经发展到五六百人,比1988年增加了十倍以上。而到现在,深圳的律师已经突破了九千人,仅次于北京和上海。

跨过罗湖桥去香港当律师

1989年,我的事业迎来变局。

此前,我曾随蔡诚部长出访美国,他表示有意将我调到北京重用。我听了非常感激,但是我对蔡诚部长说,我还是适合做律师,而且我希望能够到香港去学习。

为了迎接香港回归,中央也准备让一批干部去香港准备相关的事情,法治领域上也要办一家法律公司,为内地和香港两地服务。同时,公司可以承接香港公司在内地的业务。

其实在香港创办法律公司,最早是我提出来的。1987年,我就给市委写过一份报告,表示根据深圳的需要,应该在香港设一个法律公司,负责处理深港两地法律事务,市委也同意了。

但是司法部认为,一旦批准深圳在香港设法律公司,可能国内其他地方要跟风,还不如直接由司法部设立,专门给深圳两个指标,管理深圳事宜,正好也符合中央的设想。1989年后,我就去了香港的中国法律服务公司任副总兼深圳办事处主任。

随着内地与香港直接的贸易往来增多,涉及的纠纷也在增加。但是很多涉及香港方面的证据,拿到内地来,我们的法官很难辨别真假。基于这种需求,我们就在香港授予一批律师司法部委托公证人的资质。如果有证据需要拿到内地,有资质的香港律师签字认为证据属实,我们予以加章转递,内地法院就可以承认。

这种做法与外交认证类似,但是香港还属中国,不能进行外交认证,所以是以深圳办事处的名义发出的,刚开始只是在法院范围内。随着影响力和便利程度的扩大,全国范围内的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都承认加章转递的法律效力,加章转递的方形章也是我设计的。

除了这件事之外,时任深圳市委书记李灏还交代我,去了香港以后,要专门负责深港两地的法律事务,政法系统相关的调查取证等等,都要帮忙。此外深港两地法律界、律师之间的沟通交流活动,我们也负责。

这样一直到2001年,我辞去司法部公职,从香港又回到深圳,与5位老同学和老乡一起开办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还是做我喜欢的律师。

就像梁湘老书记说的:“我对特区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有感情,如果 必须生一千次,我愿意生在这个地方;如果必须死一千次,我也愿意死在这个地方”

百年之后也要留在深圳

回顾这些年的历程,我非常知足感恩。是深圳这个平台,让我找到了自己的定位和方向,我觉得此生无悔。

我走过全世界几十个国家,在香港也工作过十几年,但是我一直认为还是深圳好,所以最终还是回到深圳。

去年我的父亲去世,之前我和老父亲有一个对话。我问父亲百年之后选择回老家,还是留在深圳。父亲说我的户口都在深圳,你们兄妹也在深圳,我都是深圳人了,这辈子我就在深圳了。

想到这里我也觉得,将来我百年之后也是要留在深圳的。就像梁湘老书记说的:“我对特区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有感情,如果必须生一千次,我愿意生在这个地方;如果必须死一千次,我也愿意死在这个地方。”

徐建

1952年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1983年8月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处任上来到深圳,是改革开放后中国律师制度的开拓者,亲历中国成立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以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中国民间第一裁”等;1985年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首位民选会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

口述时间

9月23日下午

口述地点

福田区联合广场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本期采写:深圳晚报记者 闫坤 实习生 庄楠楠 梁翠玉 林康愉

前期统筹:王外平 梁琼月 黄晓天

后期统筹:赖丽思

本期历史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编辑:蔡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