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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章程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发布时间:2023-07-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Shenzhen Institute of Theory on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缩写为:SZITCPPCC。

第二条本会是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宣传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原则,探讨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创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城市范例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人民政协理论研究规划,确定理论研究方向和课题;

(二)组织、推动人民政协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讨论,建立和扩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队伍;

(三)举办理论研讨会、座谈会、报告会及其他学术活动,交流和推广人民政协工作的新经验和新成果,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理论与实践创新发展;

(四)组织会员之间的协作,交流学术思想和理论研究信息,表扬优秀研究成果;

(五)编辑出版刊物、学术研究参考资料及有关研究成果,加强人民政协理论政策的宣传;

(六)加强同全国各级政协及有关理论研究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交流研究信息和成果;

(七)反映人民政协理论工作者的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八)接受委托开展咨询和培训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本市政协组织、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的研究单位,大专院校、社科研究部门的相关研究单位,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均可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本市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热心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实践经验和业务影响的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有关单位提名推荐;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交论文和研究成果;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团体会员的理事实行代表制,由会员单位的现任领导或相关(主要)负责人担任。职务变动后,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替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监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主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民政协理论研究方面和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通过,报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方可任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处理常务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副会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设1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理事不得兼任本会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工作人员兼任。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聘请国内在政协理论研究方面有特长的专家教授和知名学者,作为特聘专家。本会的重要学术研讨活动以及重要会议邀请特聘专家出席。特聘专家的聘请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的拨款和资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捐助;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由专人负责。重大经费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由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签批。每年经费使用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和深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协深圳市委员会办公厅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2021年12月18日深圳市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第三届会员大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编辑:林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