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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当前深圳市政府积极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的背景下,需要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进行重新评估,积极助推出租车管理统一立法的进程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09

提案第20180428号

标题:关于在当前深圳市政府积极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的背景下,需要对《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进行重新评估,积极助推出租车管理统一立法的进程的提案

提出人:王淑杰

办理类型:承办

主办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会办单位:

内容:

为了解决深圳原特区外“打车难”的问题,2002年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决定,参照香港新界、大屿山出租车经营模式,创设了只允许在原特区外运行的绿色出租车,并发布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范绿色出租车的运行管理。该《规定》自实施以来,基本得到了很好地遵守和执行,解决了原特区外的打车难题,有效规范了绿色出租车的运行和管理。但是,随着深圳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改变,《规定》制定之初的制度环境土壤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特别是在当前深圳市政府积极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的背景下,需要对《规定》进行重新评估,积极助推出租车管理统一立法的进程。

一、废止《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主要理由

第一,绿色出租车的不断减少,导致《规定》适用的对象逐渐消失。深圳市绿色出租车的指标数为5579个,但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统计,截止2017年12月,业已下地运营的绿色出租车只有1727辆。而且,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府[2016]104号),2020年存量巡游车全部更新为纯电动汽车。也就是说,最迟到2020年,现存的绿色出租车将全部更换为纯电动车,绿色出租车将在未来的三年内逐渐消失。因此,《规定》的适用对象将不断减少,其存在的必要性也越来越低,应当选择合适的时机废止该《规定》。

第二,特区一体化推动了交通的融合,导致分区域运营必要性的降低。深圳经济特区自建立以来,长期实行特区内外两类行政区划,对于出租车市场也区别对待进行管理。特区范围的扩展,实现了特区内外的统一,特区内外的经济差距也明显缩小,但是出租车管理方式并未实时进行调整。当前绿色出租车分区域运营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不利于公众出行,也不符合当前“红的、绿的”一体化发展的目标,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取出租车分区域运营规定。

第三,《规定》部分主要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存在合法性隐患。《规定》在制定之初符合立法的合法性要求,但是随着制度环境的改变,产生了诸多合法性问题,需要审慎对待。主要表现为:(1)绿色出租车分区域运营与《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禁止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的规定相抵触;(2)《规定》作为规章与作为上位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之间的诸多制度规定并不相同,在适用上存在形式合法性的冲突;(3)关于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规定与《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所确立的经营权无偿使用的规则相违背;(4)设定“暂扣车辆”的法律责任,违反了《行政强制法》中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等等。

二、废止《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影响评估

第一,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同。为了了解社会公众的态度,我们向居住在深圳各个区域的社会公众发放了共计400份问卷进行摸查。统计结果显示:有43%的人认为出租车分区域运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不便,而且有60.24%的人认为推进“红的、绿的”一体化不会给日常生活带来影响(只有13.65%的人认为会有影响),没有必要继续区分红色和绿色出租车。可见,对于“红的、绿的”的一体化,社会公众普遍持赞同的态度,有计划地取消绿的分区域运营的规定并不会引发社会公众普遍的不满和严重的社会矛盾产生。

第二,关于出租车行业经营企业和驾驶员的态度。为了了解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态度,我们向深圳市主要的出租车企业及其驾驶员发放了共计600份问卷进行摸查。统计结果显示:有62%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认为分区域运营不合理,近60%的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赞同“红的、绿的”的一体化运营管理。可见,对于有计划地取消绿的分区域运营,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并没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不会对整个出租车行业产生重大的影响,影响出租车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三,对于出租车供需的影响。有计划地取消绿色出租车分区域运营的规定是否会导致原特区外打车难的问题重现?根据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7年10月至12月期间对于巡游出租车运营情况的统计,参与调查的9956辆出租车中,仅在原关内运营的车辆数为557辆,占总车辆数的5.99%;仅在原关外运营的车辆数为563辆,占总车辆数的6.33%;同时在原关内外运营的车辆数为8769辆,占总车辆数的88.08%。这说明全市各区域均有巡游出租车在运营,出租车市场供需较为稳定,有计划地取消绿色出租车分区域运营限制,并不会造成原特区外打车难问题重现。

办法:

建议: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一旦被废止,原特区外出租车行业管理将出现法律的真空。在恰当的时机选择废止《规定》的同时,应当在系统评估总结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及时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将《规定》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吸纳到条例中,制定统一的出租车管理条例,以适用于整个深圳经济特区。在条例的修订过程中,应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进对现有立法予以完善:

第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定位政府管理角色。出租车管理制度的变革创新应与政府职能转变相结合,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应当适当放宽出租车行业市场准入的条件,优化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于出租车数量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投放和动态调整。对于出租车价格应逐步实现从政府定价到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定价,建立完善的价格调控机制。对于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政府应运用多样化的监管手段,通过激励机制调动出租车行业的自律管理,运用“互联网+”实现政府监管信息化和动态化,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平台等。

第二,推进经营业态融合化,对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出租车经营准入制度,无论是专门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者,还是专门从事巡游出租车服务的经营者,都必须取得市场经营资格。在经营执照的分类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专门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执照,另一类为业余经营者执照。这样,可以在保证所有经营者都具备经营资格的同时,为个人利用私家车通过网约等方式提供出租车服务敞开大门。在方便消费者的同时,也为出租车经营者相互之间公平竞争和工商、税务等部门实行有效的管理创造了条件。另外,对巡游出租车经营权不再收取有偿使用费,从本质上缓解巡游、网约出租车经营成本不一致的矛盾,实现出租车和网约车的公平竞争,促进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编辑: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