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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深港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提案
来源:深圳市政协发布时间:2018-04-10
提案第20180096号
标题:关于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深港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的提案
提出人:谭镇国
办理类型:主办会办
主办单位: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会办单位:教育局
内容:
摘要:伴随着前海自贸区成立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需要,深港两地合作内容不断扩大。深港两地在经济持续发展方面所需要的人才需求以及内地高等教育改革和香港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必然要求两地在高等教育方面合作不断深化。香港高等教育国际化程度以及世界排名多处在亚洲前列,深圳对高等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为此理清深港两地高校发展现状,分析深港两地高校合作存在不足,提出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建议,阐述深港两地深化高等教育合作的意义,对于推动两地教育资源的整合,提高两地高等教育教育质量和水平,增强两地高校在国际上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内地的经济发展越来越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深圳作为内地改革开放最具代表性的城市,积累了大量技术经验创新。香港是国际著名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在世界经济新一轮竞争中,继续保持这种国际地位的压力越来越大。面对国际市场的挑战,两地均面临许多困难,其中以高端人才缺乏问题最为突出。比较而言,深圳本地高等教育体制落后、优质师资缺乏、科研实力不强,越来越难以满足城市发展智力动力需求。香港高等教育拥有较高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拥有全球一流的师资力量,拥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及学术自由,但其经济产业单一、科研转化平台匮乏、优质生源有限,导致发展后劲不足。双方经济的合作与交流有利于教育资源的整合和互补,不仅可以提高高等教育在国际上的整体实力,还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端人才。
一、相关概念及理论
概念是展开论述的基础。本节对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及其机制三个基本概念以及高等教育合作机制的含义进行界定,以明确文本阐述的对象和范围。
(一)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各国对高等教育的内涵说法不一。《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的定义是:“建立在中等教育基础上的各种专业教育”,而《教育大词典》称之为“中等教育以上程度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3年11月发表《关于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资格的建议》,其中对高等教育的定义是:“高等教育”指的是国家主管当局批准的,作为高等教育机构的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类中等教育后水平的学习、培训或研究性培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虽然对高等教育做了界定,但并不是希望全世界对此有统一的理解,反而对其持包容的观点和态度,实际上也说明了目前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理解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内地对高等教育的定义是: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而香港对高等教育(当地称专上教育)的定义是:中学毕业后继续受到的任何高于中学教育程度的专业、技术、学术性质的教育,属于香港现行教育体制下最高层面的教育。从教育程度上说高于中学教育,或中学教育不涉及的职业专门技术等,学术范围广泛,课程内容基本上是专门及专业的。
(二)区域合作
区域合作是由于区域分工而产生的。从要素配置的角度看,区域合作的实质就是要素在区域之间有计划、有目的的优化配置。从经济角度考察,区域合作包括区域之间统一要素市场、协调经济发展政策、共同维护经济秩序、对外采取一致的经济政策和行动以增强竞争力等。根据合作形式的不同,区域合作主要有行业合作和全面合作两种方式。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合作就是区域合作,其中高等教育合作就是区域合作中的行业合作。
(三)高等教育合作机制
关于高等教育合作机制,广西教育学院副院长唐晓萍博士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她认为“国际教育合作机制具有机制理论、国际机制理论和教育理论的基础和背景,是国家之间在特定的教育领域内以一定的合作预期为核心,为促使合作行为规范化和确保合作结果而作出的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安排,包括国际教育合作的原则、规范和程序等”。并总结出国际教育合作机制的要素有:相关利益与预期利益;互动行为与互控行为;规则与规则系统。本文认为,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合作机制是指:内地与香港之间在高等教育领域内以一定的合作预期为核心,为促使合作行为规范化和确保取得成效而作出的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安排。这些安排包括合作的原则、规范和程序等。合作机制是一个集合,或者说是一个系统,包括必要的原则、规范和程序等内容。具体而言,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合作机制包括合作目标和预期、合作方式和内容、合作机构和平台以及合作规则系统。
(四)高等教育中介组织
高等教育中介组织的概念最早是由伯顿•克拉克(BurtonR。clark)在其中:“Buffer”)的典型代表。通过对中介组织以及教育中介组织的内涵剖析,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应该是独立的,作为高等教育机构和与其相互作用的外部主体之间的媒介,起到协调作用,旨在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更专业、利好的服务。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具有基本特性:独立性、权威性、以及专业性,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构成,独立运行和决策,幵展评价、协调、监督等工作,通过协调高校、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冲突,尽量使其和谐共处,不发生较严重的利益冲突,充分发挥其应具有的桥梁和缓冲作用。
(五)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合作适用法律、法规
当前,内地与香港之间存在各种各样的合作机制。在经贸领域,主要有 WTO和CEPA,WTO是世界贸易体制的法律和组织基础,CEPA是内地与香港之间
的经贸合作机制。WTO和 CEPA关于高等教育合作的安排是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之外,内地与香港各自制定的有关高等教育涉外法律法规也是合作机制的一部分。内地与香港之间还建立了各种层次的区
域合作机制,如泛珠三角合作、京港合作、沪港合作和粤港合作机制等,其中有关高等教育合作的安排,也组成高等教育合作机制。
1、WTO
内地有关涉外教育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涉外教育的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格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等。其中,《条例》和《办法》出台的目的,就是兑现内地对 WTO的承诺,按照法制统一原则,将内地对教育服务贸易的承诺转化为国内法,对中外合作办学所做的立法规范。
《条例》和《办法》把 WTO规则与内地对教育服务的承诺结合起来,按照扩大开放、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进行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与国外著名高校合作办学;鼓励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先进的课程和教材。《条例》允许在内地举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方获多数所有权,但不承诺给予国民待遇,也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内地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24]”。香港高校和国外高校一样,只能在内地合作办学而不能独立办学。例如,2012年10月11日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属于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民办高校。
2、CEPA机制
随着内地与香港经贸关系进一步加强,迫切需要建立一种长效合作机制确保这种经贸关系长期稳定发展。于是,双方于2003年签署了 CEPA,确定了双方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三大领域的开放措施和实施目标。CEPA是对双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等进行系统的安排,规范和推动了双方经贸往来,促进了共同发展。这是《基本法》没有涉及的内容,但从长远看又是需要解决的问题。CEPA是根据“一国两制”和《基本法》,在一个国家两个不同关税区之间所作的自由贸易安排,也是一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安排。它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是在“一国两制”前提下所采取的处理双方经贸关系的一种方法。如果不尊重“两制”,就完全没有必要采用这种方法来调整和协调双方经贸关系。CEPA第三条规定,双方将通过不断扩大相互间的开放,增加和充实 CEPA的内容。CEPA还规定,部分敏感领域的开放措施暂时难以在全国范围实行的,可以在广东等地先行先试。比如,《CEPA补充协议六》在法律、会展、公用事业等领域采取了多想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开放措施。CEPA签署以来,加强了双方贸易和投资合作,促进了共同发展,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CEPA起到了落实“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作用。
随着双方经贸往来和人员交流日益密切,加强高等教育合作也逐渐提上了议事日程。CEPA具有开放性和先行先试的特点,因而其附件七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把“教育合作”作为贸易便利化的内容加进 CEPA第十七条第一款,并在附件六中增加以下内容作为第十二条:(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其中,第五点是关于高等教育合作的内容。
3、区域合作机制
区域合作机制,主要有泛珠三角合作机制、粤港合作机制、京港合作机制、沪港合作机制以及深港合作机制等。这些机制也是对“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补充和完善。由于粤港两地具有地缘优势,具备先行先试的条件,双方高等教育合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2008年,双方签署了《推进粤港两地教育交流与合作协议书》,协议同意:继续推进姐妹学校建设,推进中国语文教师交流及协作计划,促进两地教学改革;继续执行语言教师培训项目计划;拓展各类交流项目,扩大交流层次和交流内容;推动双方高等教育合作交流,并加强教育部门的沟通和信息交流。2010年4月,双方又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七章规定: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模式和运作方式,积极探索香港高等学校在广东办学的新形式、新途径;支持双方高等学校合作办学,共建实验室和研究中心,扩大互招学生规模,联合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第八章规定:本着共同研究、共同开发的原则,发挥深港边界区发展联合小组作用,探索建立落马洲河套地区开发管理机构,建设以高等教育为主,辅以高新科技研发、文化创意产业的跨界人才培育与知识科技交流区[28]。粤港两地的合作对内地与香港全面合作具有先行先试的作用。
4、学位互认协议
2004年7月,内地与香港共同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下文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规定,学历认可的对象是双方各自认可的拥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但不包括由两地教育机构颁发的在学士学位程度以下的学历证书,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对升学的规定有:已获得由认可高校颁发的学士或以上学位的内地学生,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校更高一级学位,特别优秀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申请攻读香港高校的博士学位。相对应,对香港学生报考内地高校也有类似规定。《备忘录》还指出,尊重两地高校按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二、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现状
由于香港特殊的历史,香港高等教育在办学模式、培养方案、运作机制、管理方式、治校方略等方面都吸收了欧美主要国家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管理经验。深圳高等教育起步较慢,高等教育管理及培养方案行政主导色彩较重。随着两地经贸合作的不断深化,两地合作内容不断扩大,其中高等教育是深层次推动两地合作重要方面。
(一)深圳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及问题
高等教育一直被视为深圳发展的“短板”,经济体量在中国名列前茅的深圳,高等教育却一直与经济发展的耀眼成绩单和城市地位难以匹配。经过37年的发展,深圳的经济发展创造了世界奇迹,然而,高等教育却没有跟上。高校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困扰着深圳的可持续发展,也无法满足深圳市民对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需求。深圳本地高等教育制度具有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特征,政府拥有主要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力,教育行政管理主要是单向的行政管理,学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基层单位,小到课程设置、课时分配等问题均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大学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并不独立。
近几年,深圳在高等教育发展方面通过大力引进集聚优质高等教育资源,使高等教育发展步入快车道。截至目前,深圳已建成12所高校,分别是深圳大学、南方科技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清华-伯克利深圳学院、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等。除此之外,还有至少11所正在筹建或者洽谈的高校,包括中山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深圳吉大昆士兰大学(暂名)、深圳墨尔本生命健康工程学院(暂名)、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国际设计学院、湖南大学罗切斯特设计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深圳特色学院等。2016年,深圳发布《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的主要内容即“深圳的大学计划”:到2025年,深圳全日制在校生约20万人,3-5所高校综合排名进入全国前50名,届时将成为南方重要的高等教育中心。
(二)香港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及问题
为建立具有卓越学科领域的世界一流大学,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香港于1996年开始推行“卓越学科领域计划”。教资会认为“研究卓越”难度更高,只有个别学校可以实现,因此单独加以重点资助。而教学卓越是所有大学都应该追求的目标,因此督促所有院校追求卓越的大学教学以培养出优质的人力资源。2004年进一步发布 《香港高等教育:共展所长,与时俱进》的战略报告。仍坚持“大众化中追求卓越”的基本战略思想:一方面,政府资助少数院校的优势学科领域努力追求卓越,进而促进香港高等教育整体质量的提升;另一方面,要求各院校为香港社会提供种类多样且优质的教育,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教育需求。在上述两大政策推动下,香港地区的大学在世界大学排行榜上的名次、科研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2016-2017年世界大学排名中,有5所高校位居前200名,其中香港大学排在第27位,香港科技大学排在第36位,香港中文大学排在第44位,香港城市大学排在第55位,香港理工大学排在第111位。香港特区政府力图打造的“区域教育枢纽”战略地位日趋稳固。
香港教育行政管理以宏观政策指导为主。政府专注于宏观方面的调节,而高校由学校董事会负责经营管理。香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以卓越学科带动一流大学建设作为其战略路径,采用“政府—教资会—高校”立体化管理的模式,通过科学客观和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以及严格的审核和监督机制构建起了政策行动一体化的运行体系。香港特区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发展实行的是“不干预”的管理政策,同时构建了“政府—中间机构—高校”的立体化管理模式。教育统筹委员会、教育资助委员会、研究资助局等中间机构,是沟通政府与高校的桥梁,承担咨询、服务、协调、监督与建议的功能。一流大学的建设同样如此,香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两大政策的制定、审核、实施、经费拨付等均是通过教资会等中介机构负责。教资会作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中介机构,在维护高校的自主和平衡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香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政策虽然极大地推动了香港高等学校的发展,为香港高等教育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随着一流大学建设政策的实施,教育支出成为香港公共财政支出中比重最的部分,2009-2010年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19%,2013-2014年17%,2014-2015年17%。高额的教育投入是否能产生可观的效益受到了诸多质疑。第二,政策实施强调将有限的资源优先配置到最优的学科和院校。但少数院校占据大部分的学术资源,进一步强化了大学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既定格局,加剧了大学之间的等级分化也降低了其他院校参与发展的积极性。第三,文理科发展不均衡,资助项目以自然科学领域为主,人文社科领域的发展面临资源限制甚至被摒弃的危机。第四,政策实施中侧重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教学工作和学生培养可能被边缘化。第五,香港高等教育在国际化水平提升上需要作出适当调整。正如当年董建华先生所说,香港教育应该向本土化、民族化、国际化、文化整合及多样化方向发展,也是香港高校深化在国际化的同时必须不断添加本土化、民族化,文化整合又能结合香港本地实际,结合中国文化传统,力求使其高等教育具有更强的生命力。
(三)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及问题
1、香港与内地高校合作成效(数据有待更新)
截至2017内地与香港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取得巨大成就。目前,在香港高校就读的内地学生约26000千名,在内地就读的香港学生超过15000千名。内地200多所高校累计招收培养香港学生近7万名。
截至2011年12月,经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中心批准,香港高校进入内地举行合作办学机构3个、合作办学项目29个。其中,合作办学机构分别是: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下文简称UIC)、重庆大学美视电影学院和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8]香港中文大学与深圳大学2011年7月签订协议,决定在深圳合作举办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学院。该校由香港中文大学负责日常管理、教学科研、招聘教师,并参照中文大学的办学理念和运作模式,继续以书院制、国际化和通识教育为特色进行办学,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使办学水平与中文大学本部一致。办学规模初定为11000人左右,其中一期约7000人,二期约4000人,主要招收内地生。课程方面,将开设本科、硕士和博士课程,并提供香港中文大学的强项科目,尤其是配合珠三角地区发展的需要,以工商科目为主。学费则与内地生在香港中文大学读书的费用差不多。
香港科技大学与华南理工大学也计划在香港科技大学南沙霍英东研究院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办学。计划中,该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培养本科生和研究生为主。香港理工大学与广东工业大学计划在东莞市合作办学,正与东莞市政府进行研究建校方案。而内地高校在香港开设的合作办学项目共有17个。其中,中山大学2个、暨南大学9个、华中师范大学2个、上海财经大学2个和中国药科大学1个。合作办学项目以工商科目为主。
UIC是第一家内地与香港高校合作办学机构,对加强高等教育合作具有一定的先行先试作用。该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由内地高校与香港高校合作举办,按照《条例》的规定由教育部批准设立。二是管理体制采用国外高校通行的委员会制,学校设立校董会,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担任,成员有11人,其中中方成员6人,超过全部成员的二分之一。校董会具有确定学校的大政方针,聘任校长的权力。三是校长由校董会聘任,对校董会负责,执行校董会的决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等职责。四是大部分教师来自香港和海外,具有国际化的教学理念和视野,并注重与国外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五是招生范围除了内地之外,也招收港澳台及东南亚学生,具有多元化的学习氛围。六是采用香港浸会大学的教学计划和管理模式。所有学科采用通过国际评估的全英语课程,教学内容与国际接轨。学生就读两年后,可获得香港浸会大学颁发的副学士学位,也可以直接申请就读海外高校,还可以继续修读 UIC课程直至毕业,获得 UIC毕业证(国内文凭)和香港浸会大学学士学位证(国际文凭)。该校的成功举办,对内地高校管理体制和教学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受到内地法律限制,该校存在外国专家管理法规缺位、办学经费不足,学费高昂等问题。香港办学资金进入内地也要缴交一定税收,不利于提高办学资金适用效率。同时,由于内地与香港高校合作办学还未全面展开,以及受到人们普遍对中外合作办学质量评价不高的影响,该校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
2、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发展合作部署进程
2005年9月,深圳市政府代表团访问香港,分别与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签订合作协议;2007年5月,深圳市与香港签署了《“深港创新圈”合作协议》;2008年起,香港大学等高校提出在深圳独立办学的要求,深圳市积极向教育部争取有关审批。2009年3月,深圳市政府与香港中文大学签订《全面合作备忘录》。至今,两地高等教育机构在课题研究、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和研究中心等方面进行了教育合作的初步探索。
2008年,港深两地政府签订了落马洲河套地区综合研究合作协议,双方同意以“共同研究、共同开发”的精神,以“高等教育”、“高新科技”和“创意产业”为基础正式开展河套区综合研究的筹备工作,双方初步认为,河套地区可考虑以高等教育作为主导,混合高新科技研发设施和创意产业用途,为华南地区培训人才,提升珠三角地区的竞争力,并促进两地城市的长远经济发展。
2017年1月3日,深港合作会议在香港举行。在梁振英、许勤的见证下,深港正式签署《关于港深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共同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同意合作发展河套地区为“深港创新及科技园”。以创新和科技为主轴建立合作基地,园内配套建设高等教育、文化创意和配套设施。河套开发项目以公益性为主,建立重点科研合作基地,联系国内外顶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建立科研合作基地,与世界优质的研究人才交流合作,或将成为科研与人才汇聚的重要区域,为两地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两地同意在“港深创新及科技园”建立综合性高端培训平台,向全球顶尖高等院校征求办学建议,在非牟利的基础上,在园内开办分校或新院校,集中提供与高新科技有关的研究院及专业培训课程,培训相关人才,与园内的设施产生协同聚集效应。
2017年11月9日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次会议18日在香港特区政府总部举办。会议期间,经国务院授权,马兴瑞代表内地与林郑月娥签署了《关于加强粤港高等教育交流合作备忘录》,这也进一步推动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提供了光明前景。
3、推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问题
在看到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可喜的前景同时,也要看到,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在合作方面现存主要问题。第一,粤港澳之间制度与体制的较大差异性。除了国家主权的一致性外,在政治制度、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差异。粤港澳高等教育一体化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三地的体制和社会制度问题,这是一个无形的屏障,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同时也缺乏高效的、多层面的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这一地区有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三个经济特区政府,还有作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的广州市政府等。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由中央政府管理,但自己有高度自治职能,三个特区还有广东省的交叉管理。显然,这种管理格局涉及中央与地方、广东与特区,关系极为复杂,使得政府之间的协调成为一件难事。这对于推动深港两地高等教育无疑是个体制性的障碍。
第二,缺少整体在教育方面缺乏统一规划和安排,包括未对合作的原则、规范和程序等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合作方式单一。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法规的限制,高等教育合作主要以商业存在和境外消费为主,自然人流动和跨境交付还未形成规模。而且,以香港高校到内地合作办学为主,办学地点主要集中在广东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办学专业具有一定的局限现有合作机制既有全面性的合作机制,合作内容主要集中在经济、法律、管理领域等领域。合作办学良莠不齐,部分教学质量不高,而且个别采取自主招生,缺乏质量监督,进而影响到就业。部分合作办学颁授的是内地合作方毕业证书和港方学位证书,对就业和升学都有一定影响。
第四,教育制度衔接难度较大。由于香港和内地在高等教育政管理体制、学分制度、资历框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多方面存在差异,教育制度衔接和复制性是推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必须面对的问题。
第五,合作法规欠缺。CEPA 《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五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两项法律规定排除了香港高校在内地独立办学的可能性。此外,对合作方式、学生权益、教育投资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也缺乏相应的立法。
第七,缺乏推进两地高等教育合作的机构和组织,高等教育的合作经常性夹扎在经贸合作中,教育部门就推进深港教育合作的参与性不高。此外,合作办学层次主要集中在硕士及以上,本科所占比例较小;合作方式以合作项目为主,合作机构为辅;合作办学专业以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应用型专业为主。
三、深化和扩展深港两地高等教育的意义
在“一国两制”方针下,香港不仅保留了回归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制度,享有较大的对外交往权,在一定领域内具有国际关系主体地位。在世界贸易组织(下文简称 WTO)框架下,内地与香港都是单独的关税区,双方包括教育服务贸易在内的经贸关系受 WTO规则的约束,从而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面对来自外部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内地与香港加强高等教育合作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也是巩固和发展“一国两制”伟大事业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合作、共赢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旋律,高等教育也随之走向开放化和合作化。在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 《总体方案》)中,都涉及到了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作实质上是一种互补,一种责任。
深港高等教育合作也是深港合作的重要内容。深港高等教育并非所有资源都是完全自给自足,通过两地高等教育的互动合作,吸取彼此所需的资源要素,进行资源整合,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借助香港拥有国际认受度高的优质教育资源与经验,能解决深圳高速发展形成对高等教育的迫切需求;而深圳在在技术创新方面积累的经验也可以为香港高等教育高科技研究提供素材,并为香港经济发展的问题提供研究和借鉴版本。推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也是推进深港两地教育和新技术发展的必经环节,也是为整个湾区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基础。
深港两地若优势互补、互利合作,以科技支撑,寻求高等教育合作将释放更多创新红利。近些年,香港囿于产业结构、人口、土地以及国际经济大环境等因素,发展遭遇了天花板。尤其是在科创方面,香港虽然有国际化资源和人才,基础研究成果卓越,但是在科研成果转化和科技产品制造环节一直缺失,而且土地不足,租金高昂使得创科公司望而却步。相反,深圳有优渥的创新创业环境,企业的应用研究成果卓越,但不足的是,科研机构和高等教育缺乏。如果进一步推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深化合作,引入更多香港名牌高校落地深圳,将有助于香港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在内地孵化,更快与内地市场衔接。例如,深圳前海的深港青年梦工场,完善的配套设施、免租和税收等政策优惠吸引了部分香港初创企业进驻。
办法:
第四章进一步深化和扩展深港高等教育的对策
任何一个地区要适应全球化,进入全球化,必须有高水平、高素质人才,这是经济全球化对高等教育提出的最主要的要求。深圳香港傍水相依,既有教育政策上的小别,也有在价值追求上的趋同,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深圳高等教育需要文化理念来深化,香港高等教育需要突破地域狭小的局限,都在追求国际化教育,比较容易产生教育生态系统的边缘效应,如果将两个区域的教育能量流和信息流加以交汇融合,将会促进两地高等教育的发展。促进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创新的举措:
1、基本原则及定位
加强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合作,首要工作是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确保双方正常、规范及稳定的合作。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的原则、目标定位、合作方式等方面。就合作原则,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特殊关系,双方高等教育合作应遵守“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就目标定位,通过打通双方高等教育体制,加强高等教育资源整合,使任何符合资格的人士可以毫无障碍地申请两地的本科、硕士、博士阶段课程,逐步实现内地与香港高等教育协同发展,从而为两岸四地(内地和港澳台地区)高等教育协同发展探索经验和奠定基础;就合作方式,进一步增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高等教育合作格局形成。
2、加强两地政府部门合作
两地政府部门在保持良好的沟通机制下,根据两地高等教育发展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两地师生交流,开展分校设立、联合办学、联合培养、重点科学研究实验室合作以及两地高等教育团队创新项目联合支持等政策扶持。
加大对两地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香港和深圳在教育法律和法规的适用性差距很大,开展深入合作前提,应对两地高等教育法律法规有基本了解。
积极吸收和引进香港名牌高校在深圳设立分校及研究中心,放宽与香港高校合作办学权限;鼓励在深香港分校面向在内地地区开展招生和教育工作;鼓励教学创新,分校以及研究中心可以积极开展具有香港国际高校优势与深圳本土化结合的学科设置。
鼓励香港国际一流的教育资源及世界顶级的实验室、高校或企业来入驻到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共建研发中心或实验室。
完善和统一两地高校交换生、留学生管理工作。设立针对深港两地学子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机构;统一安排香港学生报读深圳高等院校的报名、招考、录取、学业成绩、学籍档案等管理工作,并统一深圳及内地学生前往香港入读当地高校的相关服务工作,以此增加两地文聘认可度;根据政策部署和发展需求,积极推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增加深港两地高校互派交换生、留学生名额。
3、加强两地教育部门合作
两地教育部门作为把关和推动两地高等教育引导力量,在深入了解两地高等教育异同基础上,应加强合作交流长效机制,本着开放、包容、学习态度就两地及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合作和发展展开友好交流。
两地教育部门应结合当地教育特点,更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两地通用的学教育体制落地。教育体制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学分制度、资历框架和质量保证体系等多方面,根据国外高等教育合作的经验,这些教育制度是开展合作的基础。为此加强两地高等教育合作,最重要的是加强教育制度的衔接。
积极借鉴香港的经验,组建第三方组织作为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可作为沟通政府与高校的桥梁,承担对两地合作办学咨询、服务、协调、监督与建议的功能。这既有利于香港高校在合作办学中拥有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自主权,也能促使内地高等教育沿着科学、民主和高效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提高两地高等教育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
完善两地大学生交流时学费优惠、学费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方面政策支持。香港是高消费、高物价地区,内地到香港读书的学生大多数是自费,经济压力较大,普通家庭难以承受,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内地学生报考香港高校的积极性。因此,建议内地与香港设立内地学生政府专项奖学金或助学金,帮助学生解决学费、生活费等。香港方面也可考虑取消“福利不可携带”政策,鼓励本地学生报考内地高校。
4、加强两地高校合作
就高校层面积极引导两地高校定期开展社科类及科技类交流合作会议或者联合举办学术交流年、以及大学生体育竞技等活动比赛,切实扩宽两地高校合作范围。
引进香港优质高等教育师资,开展教学科研。目前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暨南大学深圳旅游学院三所高校向香港招收大学生;北大深圳研究生院、清华深圳研究生院、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与香港高等院校联合培养金融财务硕士、“EMBA”硕士等。
鼓励香港高校与深圳本地高校组团参与国家重大课题项目的申请和国家重大研究成果奖项的申请。
创新两地交换生学校管理动作。积极引导和鼓励交换生、留学生参加形式丰富,富有内涵的校园文化活动;组织和开展针对交换生和留学生交流和融入交流活动,以便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校校园文化。
5、推动两地高校学生社团、协会合作与交流
高校学子以兴趣爱好以及依据校园文化而形成的学生社团和协会,是促进两地学子自发交流的良好切入点,也是推进两地高等教育主体学生群体自主合作的重要部分,为此鼓励两地高校建立学生社团联系部门和机制,切实帮助两地青年学生增进交流,搭建友谊是开展两地高等教育最坚实的基础。
6、完善深港高校交流学子、学者、高水平科研交流人员来往深港交流的管理体系和配套服务体系。就学生而言,深港两地要在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自由出入内地与香港,以使其在校期间就充分认识“一国两制”,了解和熟悉香港甚至整个中国,为将来工作打下基础;
就学者、高水平科研交流人员往来交流访问应建立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服务体系,例如住房、工资、补贴、奖金、家属工作调动及孩子教育等事项。
7、引导和协助深港两地交换生、留学生实习及就业工作
伴随着深港两地区域合作的不断深化,深港合作企业及管理部门不断增多,可以积极鼓励和优先安排两地交换生及留学生进入深港合作企业及机构实习,以帮助企业减轻因两地文化差异而导致的交流不顺畅问题,并同时帮助交换生及实习生工作技能,切实提高两地交换生和流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8、完善鼓励两地高等教育合作对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资金及配套项目的扶持。
9、进一步深化两地高校前沿科技、高新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两地产学研联合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促进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向优势产业转化的基础和能力。深圳是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也是全国重要的‘双创’城市,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金融、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产业在深圳都有良好发展基础,可以为香港高校提供深入研究前沿科技的实践平台。此外,鉴于两地文化及法律等方面不同,理顺和完善两地高等教育合作成果向市场、社会转化的合作条约及管理规定也十分必要。
10、以河套地区为粤港澳高等教育合作的牵引,积极寻求高等教育未来合作方式的创新。根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港两地目前把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地区、河套地区作为三大重点合作区域,而把河套地区定位为唯一的高等教育合作区。为此在河套地区,可以取消现行对教育资金的各种限制,比如税收的限制政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并由深港双方按照一定办法各自筹集办学资金,并由统一机构负责管理,统一分配使用。
教育事业是人类文明得以继承和发展的重要环节,高等教育在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和影响不言而明。深化和推动深港高等教育的合作,是提升两地高等教育国际化水平重要且必经的环节,深港两地高等教育合作也将在推动和保障粤港澳大湾区人才供给以及智力动力、科技保障等因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此外在深化和扩展深港高等教育合作方面积累的有益经验也将为推动内地高等教育国际化建设提供案例和研究素材。
【补充】
香港智经研究中心认为,合作高等教育双方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前提下的合作,不仅要遵守 WTO和 CEPA的规定,也需要充分考虑“一国两制”方针下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层面的特殊性和独立性。双方虽然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基础,但涉及到双方社会内部不同部门和群体的利益,因而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明确双方在合作中的身份和地位,特别是要从法理的角度,对香港在合作中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作出清晰的描述,避免简单地将香港参照国外或境外处理,从而为其教育机构进入内地提供更便捷的途径。
第二,在国家和部委层面,理顺有关涉外教育的法律法规,将与香港有关的从涉外教育法律法规中剥离出来,或者单独起草新的法律法规,为香港教育机构进入内地作出特殊的安排,或者授权毗邻的广东省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处理,先行先试。
编辑:方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