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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生育期女性福利保障不足
张先生和王先生是同一个公司同一部门的职员,两人收入相当,缴纳同样数额的个人所得税,张先生除了要供养妻子和小孩,还要照顾患病的母亲,生活过得比较节俭;而王先生的妻子收入较高,也不存在赡养老人的压力,所以生活比较富裕。显然,张先生的家庭负担比王先生大得多,按照量能负担的纳税原则,张先生的费用扣除额应该大于王先生。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没有考虑到这一差异,只是以个人为计税单位进行扣除,没有确定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客观上造成了赋税不公。这种情况在社会上非常常见,两个人由于婚姻状况、家庭结构和家庭成员的就业状况、健康状况不一样,两个家庭的经济状况、福利水平和生活质量就完全不同,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完全不同。
现实生活中还有一种现象:生育期的女性由于怀孕、生产、哺乳和养育,不得不放慢或暂停事业发展的脚步,她的个人收入、福利保障不足以承受这个阶段的负担。有的女性甚至因此被公司辞退,或被迫选择回归家庭。我市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主要保障了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部分,收入补偿部分即生育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仍由企业承担,这也导致不少用人单位为节省用人成本而“招男不招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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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普通家庭获得支持少
蔡巧玉表示,当前我国政策法律体系中虽然有一部分家庭政策,但仍存在缺陷。首先是家庭福利政策的缺陷。现行的家庭福利政策主要表现为补缺模式,将重点放在了问题家庭与那些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缺少对普通家庭发展的支持。
不仅如此,即便是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对家庭功能进行补充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均以就业作为准入门槛,且家庭成员之间不得转移,无法为未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家庭成员提供有效的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家庭变迁导致家庭脆弱性增大的事实和家庭在养老、抚幼等方面的经济与社会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政策取向其实是对家庭承担社会责任的惩罚,即拥有家庭,且家庭功能健全的人反而得不到政策的直接支持。
儿童及职业女性保护政策缺失
“缺乏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政策,”蔡巧玉指出,儿童是家庭和国家的未来,必须得到特殊的照顾和保护。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政府和社会减少了对托幼事业的投入,托幼机构的福利性质也趋于淡化。目前,3~6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状况不尽如人意,政府几乎没有针对1~3岁儿童群体提供的任何公共服务,看护照料服务的缺失一方面导致伤害和拐卖幼童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导致家庭成本激增。
此外,现行的家庭政策缺乏性别平等视角,难以为家庭女性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和政策,为性别平等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性保障,但由于这些政策主要以独立的个体作为政策客体,而没有以家庭为单位、从家庭的整体需求出发来设计制度保障,所以无法为家庭中的女性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支持。例如,对于职业女性的保护,没有针对作为母亲的女性群体专门设计的政策,导致职业女性在事业家庭双重压力下心力交瘁,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